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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刘某和李某系住在同一楼的邻居,已经居住相处很多年。但是双方在平日生活中经常因各种原因发生纠纷,因此双方积怨已久。今年3月底,双方又因楼道杂物堆放的问题发生争执,结果刘某恼羞成怒,便对着李某破口大骂,并用极其低俗的语言持续数分钟对李某进行侮辱谩骂,李某的女儿用手机对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并报警,后经民警及周围邻居数次劝解调和,才将双方的争执平息。后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刘某向其赔礼道歉。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某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向李某赔礼道歉。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民法典》对于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是如何规定?二、如果刘某始终未向李某进行赔礼道歉,那么李某有哪些救济途径?
首先,《民法典》对于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如何承担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由此可知,刘某因琐事对李某进行辱骂,持续时间较长,明显对李某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向李某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刘某始终未按判决向李某进行赔礼道歉,李某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由此可知,刘某如未履行判决书的赔礼道歉的义务,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与刘某协调如何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依法要求刘某支付迟延履行金。
结合本案,刘某对李某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予以救济。侵害人应当根据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彦民 来源:天津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