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业务
(资料图)
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如下事项进行事前认可:
关于与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
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
司及附属子公司提供金融业务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减少资金在途时间,节约交易成
本和费用。双方拟签订的《金融业务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
司九届四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董新洲 胡继晔 申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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